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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自住型公寓”按民用供热价格收取采暖

来源:科大金睿供热发布日期2018-08-25 18:15浏览:

10月27日,“微访谈”栏目邀请到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义,围绕广大网友关注的今冬供热缴费、开栓后注意事项等热点话题展开互动交流。据介绍,本采暖期,“自住型公寓”按民用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供热不达标,全额退费认定标准室温由13℃以下调整到16℃以下。

  据介绍,“22条房产新政”发布后,商业、公建用户能否按照民用供热价格缴费,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据介绍,本采暖期,对于原来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具备条件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供热企业可以凭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调整后合同上标注的“自住型公寓”为依据,按照民用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此外,按照《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而新近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目前,很多市民关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企业人员该如何办?对此,王义表示,按照现行的采暖费相关政策,沈阳市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的采暖费作为职工福利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或给以报销,或以补贴形式发给个人,其所需资金应列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成本,这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现阶段驻沈阳市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性质、经营规模、用人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差别较大,情况复杂,全市不宜对这些企业和单位应做的自主事项做出统一明确的具体规定。因此,沈阳市所属的其他地区及驻沈阳市各类企业和单位,可参照《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地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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